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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现在不想离婚。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慕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