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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赖财文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财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赖财文,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5758。上诉人赖财文不服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5)肇封法立民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劳动争议纠纷均不被原审法院和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受理,故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作出实体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赖财文以其与高要市金利镇晋业注塑加工厂(已注销)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该厂的实际经营者梁汉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高要市金利镇晋业注塑加工厂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其裁定对上诉人赖财文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赖财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曼瑄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