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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和喜、曹秀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和喜,曹秀艳,徐立清,孙麦香,宋焕照,张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24号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职务:董事长地址:高密市康成大街(东)2088号被申请人秦和喜。被申请人曹秀艳。被申请人徐立清。被申请人孙麦香。被申请人宋焕照。被申请人张秀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和喜、徐立清、宋焕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工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120000元。秦和喜每月扣留工资收入元、徐立清每月扣留工资收入元、宋焕照每月扣留工资收入元,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