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邑达钢模制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宇冠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邑达钢模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宇冠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607号原告上海邑达钢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南京宇冠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邑达钢模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