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初字第007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莉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解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莉,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700-2号原告:于莉,女,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涛,男,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弋民一初字第00700号财产保全裁定,保全被告王涛价值132000元的财产。现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涛价值132000元的财产保全。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涛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