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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宫动峰与牛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动峰,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宫动峰,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太和县,汉族。被执行人:牛辉,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75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从亮审判员  张晓全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