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韦保存、刘水莲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保存,刘水莲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韦保存。被申请人刘水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韦保存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韦保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韦保存提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韦保存撤回申请。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