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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洪备与朱俊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备,朱俊明,昆山开发区明鑫昊电脑电器数码贸易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00-1号原告:李洪备,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鸣,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俊明,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昆山开发区明鑫昊电脑电器数码贸易商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12795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备诉被告朱俊明、昆山开发区明鑫昊电脑电器数码贸易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山开发区��鑫昊电脑电器数码贸易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备撤回对被告昆山开发区明鑫昊电脑电器数码贸易商行的起诉。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