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琼瑶与章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李琼瑶,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郭旭,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小敏,女,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委托代理人王玉生,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浩天(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负责人翟巧月。委托代理人雷涛(系公司员工),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李光辉(系公司员工),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瑶与被告章小敏、中海浩天(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琼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李琼瑶承担。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成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