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双全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358号原告:王双全,男,1977年6月6日生,住肥西县。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轩家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全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全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双全负担。审判员 袁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