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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梅红与陈群海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005号原告梅X,女,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XX,男,197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梅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晓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梅X立案当天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