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占军与李宝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李占军。委托代理人XX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玉。委托代理人韩金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军与被告李宝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刘章定审判员董桂仙人民陪审员高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建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