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催字第2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兰州润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润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催字第20004号申请人兰州润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魏辉,系公司经理。申请人兰州润翔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票号为3080623290487855的转账支票一张,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2015年8月20日,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兰州润翔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亦汭审 判 员 豆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