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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孙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凤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24525-8。地址:蒙城县范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邓春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孙凤祥,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财产保全费用800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