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一×与赵二×、赵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赵二×,赵三×,赵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295号原告赵一×,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淑荣(原告妻子),农民。被告赵二×,干部,单位为蓟县教育局。被告赵三×,农民。被告赵四×,出生日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与被告赵二×、赵三×、赵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一×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