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郑玉龙、房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郑玉龙,房小玲,漳州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29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志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海鹏,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弘,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玉龙,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房小玲,女,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漳州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66282862-4。法定代表人王伟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郑玉龙、被告房小玲、被告漳州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漳州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漳州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漳州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海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楷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