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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淑兰与纪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兰,纪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兰,住舒兰市。被执行人:纪忠涛,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王淑兰与被执行人纪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此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舒民一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险峰审 判 员  徐长海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鳕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