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林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韦某某,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林某某,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彭某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符合撤诉申请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案件受理费18750元,撤诉的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张希德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郭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