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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中刑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黎杰、葛孝利和谢天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中刑再终字第1号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黎杰,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强迫妇女卖淫罪于2008年9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2009年1月13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次日被释放。2010年5月25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因同一犯罪事实以涉嫌犯抢劫罪决定对其逮捕,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葛孝利,绰号“阿豪”,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6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谢天涯,曾用名谢有民,绰号“胖子”,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1月13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不起诉,次日被释放。2010年5月25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因同一犯罪事实以涉嫌犯抢劫罪决定对其逮捕,同年6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己刑满释放。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25日以湘检诉一刑抗(2011)4号抗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杰、葛孝利和谢天涯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造成被害人重伤,符合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属既遂。原一、二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黎杰、葛孝利和谢天涯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定性错误,且量刑畸轻,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年11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监字第217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审被告人黎杰、葛孝利和谢天涯均己刑满释放,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抗诉书及再审决定书无法送达。2013年8月20日,本院裁定该案中止审理。经对方查找,原审各被告人仍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尹相琼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