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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牛振山与巴永波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山,巴永波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牛振山,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巴永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振山与被告巴永波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牛振山负担。审判员  郑文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