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牛振山与巴永波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山,巴永波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牛振山,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巴永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振山与被告巴永波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牛振山负担。审判员 郑文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