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吴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吴家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13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负责人刘江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安永泽、白敏,该支行职工。被告吴家军,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吴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甘国艳独任审判。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书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甘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海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