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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新民初字第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尹登平与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411号原告尹登平。委托代理人吴春龙。被告孙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登平与被告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登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