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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王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童战东,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祖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儿,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属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说话撒谎,与男人发信息,为此双方多次吵架,因此给夫妻感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加之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致使家庭不和。××××年××月被告提出离婚原告同意,双方到办证大厅去办离婚手续但最终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常年分居,婚姻已名存实亡,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和原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通过接触和交往,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被告为了家庭外出打工,从未做过任何对原告不忠之事,原告现在突然提出离婚,是因为在外有第三者,但被告相信原告也是一时糊涂,只要假以时日,原告一定会回心转意。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于2013年开始外出打工,但逢年过节均回家与原告团聚。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带着小孩回娘家生活。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育一女儿,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外出打工,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情分,互相沟通理解,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祖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