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2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爱新与杨小飞、周学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新,杨小飞,周学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2287-1号原告杨爱新,女,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杨小飞,男,回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周学花,女,回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杨爱新与被告杨小飞、周学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灵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告杨小飞、周学花所有的宁CB66**东风牌DFL4251A9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宁CG0**挂号中集牌ZJV9402CLXBY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现被告杨小飞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灵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告杨小飞、周学花所有的宁CB66**东风牌DFL4251A9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宁CG0**挂号中集牌ZJV9402CLXBY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哈 莉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丽丹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