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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郝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军平。被执行人郝正刚,年龄不详。本院在执行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正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郝正刚应付申请执行人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28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郝正刚全部履行。执行费已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永耀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