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南与李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李洪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李南。被告李洪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南诉被告李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南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原告李南负担。审判员 王李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