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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林琼与邓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琼,邓仁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609号原告张林琼,女,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忠州。委托代理人彭星(张林琼之子),1994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特别授权。被告邓仁发,男,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琼诉被告邓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林琼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林琼负担。审判员  汤君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