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罗奕平、梁瑞龙、罗卫珍、钟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梁瑞龙,罗卫珍,钟玉成,罗奕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9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黄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瑞龙,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罗卫珍,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钟玉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罗奕平,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诉被告梁瑞龙、罗卫珍、钟玉成、罗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瑞龙、罗卫珍、钟玉成、罗奕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瑞龙、罗卫珍、钟玉成、罗奕平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338.04元,合计1113.0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晓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