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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文昌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9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文昌,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文昌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763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陆文昌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陆文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陆文昌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2013)西民初字第1763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陆文昌享有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陆文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176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陆文昌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佳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