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诉被告杨天智、杨天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杨天智,杨天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573号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薛宪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光伟,该单位信贷员。被告:杨天智,住辉南县。被告:杨天义,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诉被告杨天智、杨天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撤回起诉。诉讼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贾瑞颖人民陪审员 :段振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佳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