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某宇与渠江镇第一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宇,渠县渠江镇第一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王某宇,男,汉族,生于2004年10月24日。法定代理人王辉,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6日(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范建英,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15日(系原告母亲)。被告渠县渠江镇第一小学。法定代表人唐松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陈育(全权代理),该校职工。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负责人殷勇,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宇诉被告渠江镇第一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中根据被告渠江镇第一小学的申请依法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8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宇负担。审判员 卢高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