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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付龙飞、付龙飞诉被韩燕桥与韩燕桥、程涛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龙飞,韩燕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付龙飞,居民。被告韩燕桥。程涛,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为黄石市黄石港区红旗桥街道黄石大道***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龙飞诉被韩燕桥、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龙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由原告付龙飞负担。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松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