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培诉被告刘振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470号原告刘某甲,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心刚,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镇建设街**号,平舆县玉皇庙乡司法所所长。被告刘某乙,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心刚,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其与被告系亲弟兄,其六岁过继给其大伯,与大伯一起生活,被告与其父母一起生活,被告结婚后就和父母分开生活。1998年村委调整土地后,因当时土地收益率低,其父母年老体病,不能种地,被告又不愿种植,父母就把地交给生产队。其觉得地可以种,就向生产队申请多分两个人的地。这些年土地收益提高,2012年,被告逼迫父亲向其要地,经村委及其二姐调解,其念亲情,把生产队分得地给被告二亩。由于其分得的地有两块,一块1.8亩,另一块6亩多,被告未经其同意,已经抢种了其的1.8亩。经村委及其二姐等人的调解,其父母同意,被告也同意,被告抢种的1.8亩地算2亩地,就给被告了。2013年,其父亲去世后,被告反悔,称1.8亩地不够,强行侵占其分得的菜地(约0.5亩)。其要求被告返还菜地,经村委书记调解,被告答应2015年收麦后返还给其,但被告违背承诺,又抢种上了玉米。为此,要求被告归责任田(菜地)0.5亩;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不是适格的被告,是其母亲拥有的地。其没有侵权行为,应驳回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弟兄,1998年原告承包了平舆县射桥镇后刘村民委员会责任田(菜地)5分,该块地右边刘力端,左边小玉,后边刘鹤群的宅子,前边是路。2013年因原被告父亲让被告代耕,其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并经村委调解,被告以该块地是其父母的拒不返还,引起本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射桥镇后刘村民委会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1998年原告承包了后刘村民委员会责任田(菜地)5分,有后刘村民委员会及该组村民证实。原告将其承包的土地让被告代耕,属转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责任田(菜地)0.5亩,被告应予返还,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土地的主张予以支持。另被告辩称其双方所争议的土地系其父母承包的土地,其母也当庭作证,但其母亲证明的是原告耕种其承包的责任田,未提供其拥有该块责任田(菜地)承包权的相关证据,且该块责任田(菜地)确系原告承包,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乙于本季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将责任田(菜地)0.5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刘某甲。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刘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