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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贺某与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59号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委托代理人邵惠良,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贺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贺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春代理审判员 谢 妍人民陪审员 严露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