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合动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与厦门巨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合动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厦门巨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899号原告厦门合动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222号国骏大厦十五楼A单元。法定代表人谢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美玲。被告厦门巨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之二906单元。法定代表人龚宁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合动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巨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合动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巨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合动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合动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厦门合动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卫真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宪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