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三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济南市鑫湖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军,毛德奖,济南市鑫湖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238号原告王红军,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德奖,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鑫湖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6435007-1),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井桂芝,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峻峰,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6306562-7),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史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荣莹,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族,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军与被告毛德奖、被告济南市鑫湖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军负担。审 判 长 许小玲人民陪审员 韩敬君人民陪审员 涂卫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