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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杨某,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海原县人,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顿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财产分割费4870元,退还原告杨某。代理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