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于德如与安军、安治国、杜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如,安军,安治国,杜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于德如。被告:安军。被告:安治国。被告:杜玉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军、安治国、杜玉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于德如自愿用自己所有的鲁NUJ8**号小型轿车为自己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军、安治国、杜玉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庆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