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曹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7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农民。被告人曹某,农民。2007年11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韩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及朱成、张光平因为喝酒问题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后殴打对方,被告人曹某用碎啤酒瓶刺伤张某胸口,朱成手持水果刀朝张某背部、肩膀位置刺了十多刀,张光平手持扫把棍掼打张某的背部。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为二处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2015年4月9日,被告人曹某在乘坐T382次列车时被乘警抓获,羁押在南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4月17日被民警带回临海羁押。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诉称,由于被告人曹某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其多处受伤,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其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54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曹某对(2015)台临刑初字第5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及朱成、张光平因为喝酒问题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心生气愤,遂殴打被害人,被告人曹某用碎啤酒瓶刺伤张某胸口,朱成手持水果刀朝张某背部、肩膀位置刺了十多刀,张光平手持扫把棍掼打张某的背部。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右乳头下方创口进入胸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第5肋间腋后线与肩胛下线之间创口,进入胸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全身多处疤痕累加超过45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4月9日,被告人曹某在乘坐T382次列车时被乘警抓获,羁押在南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4月17日被民警带回临海羁押。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5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就民事赔偿判决罪犯朱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杜某甲、杜某乙、蒋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同案犯朱成、张光平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曹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被告人曹某对(2015)台临刑初字第5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其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二、被告人曹某对(2015)台临刑初字第5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罪犯朱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四百元的未执行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朝周人民陪审员 许宏瑛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