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米发录与被告米秀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发录,米秀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900号原告米发录委托代理人米建锋,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麻继张,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秀聪委托代理人刘福东,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米发录与被告米秀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发录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雇用关系。2014年6月2日,原告接受被告的指派在宁县早胜镇工作,当日18时许,原告在工作期间不幸从工地的架板上掉落,头部着地出血受伤。原告先后在宁县早胜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323医院抢救治疗,共110天,被诊断为:1、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2、开颅术后;3、昏迷;4、肋骨骨折;5、肩胛骨骨折;6、气管切开术后;7、肺部感染;8、胸腔积液;9、泌尿系感染。花去医疗费20万余元(原告支付34128.6元)现神志恍惚,大小便失禁,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0683.4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米秀聪受庆阳市西峰区米堡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具体负责经营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米秀聪联系出售的石膏板及将石膏板的装卸、安装工作交由原告米发录的行为是代表庆阳市西峰区米堡建筑材料厂行使的,庆阳市西峰区米堡建筑材料厂是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故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属诉讼主体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米发录对被告米秀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退付原告米发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述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智人民陪审员  马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党启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