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瑞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永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瑞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永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146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涪陵区桥南开发区双堡路口御锦龙都a-1-7。组织机构代码57341919-1。法定代表人田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永生,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永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瑞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