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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桥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崔殿富与崔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殿富,崔建立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桥初字第112号原告崔殿富,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建立,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长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殿富与被告崔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殿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殿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殿富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