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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东风诉卫起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风,卫起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1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风,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卫起来,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王东风诉卫起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卫起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东风390537.65元,并给付违约金94107元。卫起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东风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卫起来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