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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0920号原告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招商北路60号。法定代表人洪天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利春,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菜园村街85号。法定代表人王晔。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3.6元,合计诉讼费1453.6元由原告常熟阳光天虹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金梁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赵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