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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兴化市中兴置业有限公司与刘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中兴置业有限公司,刘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兴化市中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金富商业街。法定代表人王昌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满,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中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峰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中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中兴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倪其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