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开法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劳媚优与李伟俊、周婉诗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媚优,李伟俊,周婉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360号申请人:劳媚优,女。被执行人:李伟俊,男。被执行人:周婉诗,女。关于劳媚优与李伟俊、周婉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伟俊应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3100元,被执行人周婉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及报告。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周婉诗名下有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X号天富豪庭富华X幢X房一间,该房屋已抵押于其他金融机构并已被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此外,均未能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