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因与被上诉人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梓惠,仝庆武,周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梓惠上诉人(原审被告)仝庆武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胜利委托代理人曹自来,系周胜利朋友。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因与被上诉人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赵梓惠、仝庆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梓惠、仝庆武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赵梓惠、仝庆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