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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史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289号被执行人:史某某,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5年4月23日出生。史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史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国审判员  隋泉章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