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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戎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戎华明,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县。被执行人:绵阳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县花荄镇罗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982676-3。法定代表人:戎华明。被执行人: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安县花荄镇金鸿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3163214-0。法定代表人:林启冲,董事长。被执行人:戎思婕,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戎思婕所有的牌照为川BJJ0**号的玛莎GT敞篷跑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