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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男,55岁(1960年6月19日出生);2007年11月23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于2015年4月24日10时许,乘坐宋×驾驶的长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至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以按摩看病为名进入该村×号被害人胡×1家中。后被告人郑×利用为被害人胡×1按摩之机,趁被害人胡×1不备,秘密窃取被害人胡×1放置于卧室床上布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6500元。被告人郑×于2015年5月1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款人民币16500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1的陈述,证人宋×、胡×2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毛新政二〇一五���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冀鹏 微信公众号“”